强化党内监督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发布日期:2017-08-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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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重要的历史节点,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了两个重要文件,尤其是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简称《条例》),剑指党内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和历史担当,体现了全党的共同心声。强化党内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必须明确监督主体,落实监督责任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遏制腐败的重要措施。然而,从监督实践来看,我国监督主体众多,但监督常常虚置;同时,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要克服监督虚化的现象,首先必须明确监督的主体责任,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修订的《条例》指出,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同时还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于在监督中失职失责的部门和领导,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相关领导人特别是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把监督由“软任务”变成硬约束。
二、必须找准监督的重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监督必须做到有的放矢。找准监督的重点,才能牵住监督工作的牛鼻子。只有加强对重点人物、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才能受到事半功倍之效。
这次修订的《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把手”是监督的重中之重。从权力的实际运行来看,党政“一把手”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方都很突出。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监督“一把手”用权。要对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会议程序作出严格细致规定,实行“一把手” 末位发言制,坚决杜绝“家长制”“一言堂”现象。做到“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监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监督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监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完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把手”要带头接受民主监督,班子成员要尊重和维护“一把手”,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和个人说了算。
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的管理为重点部位,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健全监督程序,完善监督措施,逐步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坚持好干部标准,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加强财政资金运行监督,防止出现跑、冒、滴、漏和截留现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理事,有人管事,用制度管财,防止在企业兼并、改制、破产、重组时国有资产流失。加强重点领域监督,主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监督。
总之,加强对重点人物、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监督办法、监督程序,明确规范监督职权,强化监督责任,使监督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做到干部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让干部既干事又干净,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三、必须扎牢制度之笼,夯实监督之基
从严治党,关键严在强化党内监督。新修订《条例》集我们党建党95年、执政67年来监督之理论和实践之大成,尤其是总结2003年通过的《监督条例》的实践经验,与十八大以后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一起,构成了一个以党章为根本的“制度体系”。《条例》与其他几个制度环环相扣,层层递进,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使全面从严治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在监督体系上,《条例》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注重顶层设计,直面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尤其是聚焦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形成了新的制度安排,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逐步形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必须落实监督措施,净化政治生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以抓铁有痕的作风狠抓《条例》的落实,彰显监督威力,全面净化政治生态。
一是及时学习和宣传《条例》,强化监督意识。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抓手,通过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聘请专家作报告和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相结合,学透弄懂《条例》的精神要义,让监督意识入脑入心。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透一点上下功夫,模范遵守《条例》,在完成监督任务的同时,也要树立“监督就是爱护”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二是坚持党内监督全覆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要注重点面结合,既要监督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监督普通干部和党员群众,让全党同志明白,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明确监督的范围,要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即对他们的工作圈到社交圈到生活圈进行监督,从八小时内监督到八小时之外;要明确监督过程,即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全程监督,不留盲区;要明确监督的责任,监督部门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敢于和善于监督,既要严于执纪,也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三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核心的作用,要以党内监督带动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基础,党外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外部保障。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互为条件、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使党内外监督目标一致,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具体措施有:一要推行党务公开,让党外便于监督;二要完善保护机制,让党外敢于监督;三要发挥组织作用,让党外善于监督。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组织或者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文章转载自:《西藏日报》2017年3月18日第3版理论纵横,执笔:何茂云)